(2015)金民三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蔡晓阁与河南广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阁,河南广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835号原告蔡晓阁,女,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丽,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文辉,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广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20层2003号。法定代表人王艳颖。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晓阁诉被告河南广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晓阁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晓阁撤回对被告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宋献宏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