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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安民与李庆、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安民,李庆,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784号原告韩安民,男,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住宁夏银川西夏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李庆,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天全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张荣,女,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原告韩安民诉被告李庆、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安民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庆、张荣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安民撤回对被告李庆、张荣的诉讼。审 判 长  陈 洪人民陪审员  徐启忠人民陪审员  冯大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