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安民与李庆、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安民,李庆,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784号原告韩安民,男,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住宁夏银川西夏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李庆,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天全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张荣,女,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原告韩安民诉被告李庆、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安民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庆、张荣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安民撤回对被告李庆、张荣的诉讼。审 判 长 陈 洪人民陪审员 徐启忠人民陪审员 冯大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