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翠芳与被执行人卢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翠芳,卢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黄翠芳。被执行人卢进华。申请执行人黄翠芳与被执行人卢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余 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