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方隽与金兴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隽,金兴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方隽。被告:金兴跃。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隽诉被告金兴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