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易初明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富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初明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陕西秦富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易初明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驻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新灵路118号704A室。法定代表人杨鑫波,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梁焕明,男,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合同信贷司法部西北区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奇,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主管。被执行人陕西秦富源实业有限公司,驻渭南市二马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恒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新荣,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8244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给付申请人861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款项,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2014)富平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有仁助理审判员 王国庆助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