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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曼达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曼达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3496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层。法定代表人隋军,董事长。被告曼达呼,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曼达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