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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查某某与高某某、冯某某、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某,高某某,冯某某,德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423号原告查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文杰,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晓丽,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系高某某的妻子)。被告德某某。原告查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冯某某、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德某某、被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被告从我处购买了音箱设备,共计2867165元,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159万元,双方于2014年9月1日对账后,被告高某某及担保人德江利给我出具欠条共计货款1277165,并出具了还款计划。被告于2014年10月支付了我10万元后至今仍欠我1177165元,虽经多次催讨,二被告仍拖延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偿还欠款及利息。被告高某某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设备安装好验收合格后,由我方指定代表签署验收单。而且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签署一年内对本工程保修,设备安装的时间是2014年8月份左右。安装完以后,因为检验不合格,所以我们没有签发验收单,而且一直打电话要求原告前来维修更换,但一直找不到人。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质量不符合约定,受害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现在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所以我方要求减少价款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冯某某未到庭应诉。被告德某某辩称,我既对货款担保也对产品质量担保,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是我介绍的,现在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以钱没法给,并且我的担保期已经过了时效。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9月2日开始,原告查某某以张家口市桥东区聚兴电器经销部的名义与被告高某某签订两份书面合同(另外原告查某某又与被告高某某进行了一部分事实货物的交易行为),由原告向被告高某某供应视听音响工程并提供相应的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事宜。后被告高某某从原告查某某处共购买音箱设备计款2867165元,被告高某某陆续支付原告货款1590000元后,双方于2014年9月1日对帐,由被告高某某及担保人德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共计货款1277165元,并出具了还款计划。对于以上事实,原告提交2014年9月1日出具的欠款单1份、对账明细2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277165元,该欠款由被告德某某进行保证。被告高某某对于设备总价单子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追加设备清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因没有双方签字,所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高某某认可欠条的签字是自己签的,但认为跟设备总价单子是一回事,说的是一个问题。被告德江利对上述证据未发表意见。原告提交合同两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各一份,证明自己以经销部的名义和被告高某某签订的两份购物合同,该合同中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都属原告所有。被告高某某、德某某对于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合同的相对方是张家口市桥东区聚兴电器经销部,而不是原告查某某,所以原告与合同没有关系;二被告对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经营者不是原告;对于证明,二被告认为当时与其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经销部,其只认可经销部,但是经销部在证明中说被告高某某所欠款项由查某某向高某某本人进行主张,这属于债权转让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到债务人,但是此前其从未接到过经销部的债权转让通知,所以此债权转让合同不生效,故本案原告查某某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告无权向其主张权利。原告提交打印的微信4份,证明2014年10月1日之前被告经营的西堤凤凰正式开业,从原告处购买的所有设备已正式投用;提交证明一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证明由查某某本人替高某某垫付货款14万元。二被告对于开业时间认可,但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同时二被告不认可原告所证明的所有设备已正式投入使用,称2014年开业以后,因为原告的设备是坏的,影响其正常营业,并给其造成很大的损失,二被告认为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本案无关,对其真实性也不予认可。庭审中,被告高某某认为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质量不符合约定,受害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被告高某某同时提交设备损坏的照片12张,证明张家口市桥东区聚兴电器经销部向其提供的设备质量是不符合规定。原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是原告的设备,也不能证明照片的拍摄时间、地点,所以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被告德某某认为设备有质量问题,且设备是查某某的。被告高某某提交中美电器零售销售票据2张,金额为121000元,证明因为经销部提供的电视质量不合格,导致设备无法使用,所以又从其他经销部购买了彩电。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票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票据用于购买彩电,而原告并没有向被告出售过彩电,被告从中美电器购买的彩电并不能证明原告的设备不合格;被告德江利对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庭审中,被告提交其与查某某的信息往来,证明原告提供的音响设备质量有问题,被告让原告过来维修,原告派人维修过一次,但没有修好,后来就没有派人来修。原告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由于被告购买的是音响设备,该设备需要调试,所以该证据也能证明被告也认可原告让张龙进行过调试,不能证明设备有质量问题;被告德江利对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庭审中,被告高某某请其雇佣的工作人员张桂枝、李月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供应的设备质量有问题,二证人称工作人员给原告打电话来维修,原告总是推脱,后来专卖店也搬到别处,连经销部也找不到人。原告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证人出庭前需在开庭前五日向法院提供书面申请,因证人出庭未在开庭前五日提交申请,所以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不合法。本院认为,原告查某某用张家口市桥东区聚兴电器经销部的名义与被告高某某签订了两份书面合同,原告查某某又与被告高某某进行了一部分事实货物的交易行为。后被告高某某就所欠原告查某某的货款于2014年9月1日给原打了欠条,被告认可欠原告1277165元人民币,对该笔欠款由被告德某某进行了保证。庭审中原告提供的欠条明确显示的是欠款人、收款人及担保人三方当事人,并未出现张家口市桥东区聚兴电器经销部,被告高立军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已经认可其欠原告查某某人民币1277165元。同时该签字的行为视为被告高立军已对该工程验收合格。庭审中被告高利军提交一组照片证明其所收到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同时提请二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设备出现故障后联系不到原告进行维修。结合原告与二被告签署的欠条情况来看,被告认为设备有瑕疵的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本院认为被告高立军称原告查某某并非该合同的相对方的说法不成立,原、被告签订的欠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条内容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另一被告德某某在庭审中称其既对货款担保也对产品质量担保,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所以不能履行担保义务,并且称其担保期限已经过了时效。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德某某在欠条上签字的保证合同内容并未涉及产品的质量问题,也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该保证应视为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第一笔欠款人民币600000元的保证期间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第二笔欠款人民币400000元的保证期间截止到2015年4月30日,第三笔欠款人民币277165元的保证期间截止到2015年5月31日。而原告查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就本案提起诉讼,现原告要求被告德某某履行保证义务的主张只能适用于第二笔及第三笔欠款,故被告德某某的保证责任并未完全免除,对于其关于保证期限的抗辩本院依法对第一笔欠款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高某某称从2014年9月1日打了欠条后给付了原告10万元,原告对此说法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高某某所欠债务发生在其与本案另一被告冯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高某某、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查某某货款人民币1177165元。被告德某某对货款人民币677165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德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某某、冯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94元,减半收取7697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2697元,由被告高某某、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