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执字第1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敬东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东,惠州市鸿润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518-1号申请执行人:李敬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鸿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东二路3号鸿润花园D栋首层。法定代表人:王维花。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敬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鸿润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市劳人仲案终字(2015)03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惠州市鸿润物业有限公司应在裁决发生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敬东支付2015年2月和3月工资共计1035元;支付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3月8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9629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35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惠州市鸿润物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鸿润物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述被冻结账号,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