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牛海军与冯海森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海军,冯海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牛海军,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被告冯海森,男,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原告牛海军诉被告冯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居住地不详,至今无音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海军撤回对被告冯海森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怀斌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元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