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执民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伦安与舟山市东靖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伦安,舟山市东靖船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刘伦安。被执行人舟山市东靖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小国。申请执行人刘伦安与被执行人舟山市东靖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伦安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舟山市东靖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小国现在中风住院,其名下财产也一时也无法处置完毕,现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2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增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