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二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罗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6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代表人:明爱萍,行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赵小青,系该行职员。被告罗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被告罗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撤回对被告罗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