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惠执字第9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金立炳与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立炳,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惠执字第934-1号申请执行人金立炳,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天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立炳与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石民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立炳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金立炳案件款5040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立炳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石民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5040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恺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