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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刘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克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范贵,行长。委托代理人步跃虎,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岳婧,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刘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田 云人民陪审员  张继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