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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086号原告:胡某某,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解某,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晏若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