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民二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曾祥与广西正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祥,广西正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二终字第5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曾祥。委托代理人刘俊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正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承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畅,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林,广西正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曾祥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业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能旺、李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豪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曾祥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华,被上诉人广西正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畅、王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确有必要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博白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187元(上诉人曾祥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曾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业忠审判员 张能旺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