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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美香与被执行人李国庆、李传贵、顾启美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美香,李国庆,李传贵,顾启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彭美香,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国庆,女,汉族,学生。被执行人:李传贵,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顾启美,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美香与被执行人李国庆、李传贵、顾启美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5月29日向桦甸市车辆管理所下发了协议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交付了执行款10,000.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