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宁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李宁,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奎,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英华,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明珠,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与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宁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宁负担。审判员 国树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