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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佟彦贵诉被告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彦贵,卢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484号原告佟彦贵,住承德市。被告卢峰,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彦贵诉被告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佟彦贵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卢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彦贵撤回对被告卢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佟彦贵负担。审判长  邓立靖审判员  何洪涛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