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佟彦贵诉被告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彦贵,卢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484号原告佟彦贵,住承德市。被告卢峰,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彦贵诉被告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佟彦贵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卢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彦贵撤回对被告卢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佟彦贵负担。审判长 邓立靖审判员 何洪涛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