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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朝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