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柳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876号原告:柳某,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史某,女,1973年6月4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勤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