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民立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韩海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海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立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海涛。上诉人韩海涛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海涛上诉称,上诉人因所承租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怡安街47号房屋(庆丰影剧院台球厅、新华书店台球厅)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张家口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对房屋承租人(上诉人)给予任何拆迁补偿款、没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故诉至原审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上诉人张家口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拆迁补偿、安置,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裁定不予受理。该《批复》内容为,“拆迁入与被拆迁入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但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之日起废止,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关于申请裁决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仅根据《批复》作出裁定,上诉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主张,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批复》也应废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2015)东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形,该规定仍然有效,故原审人民法院依据此批复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为此,韩海涛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