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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飞与孔祥松、孙红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孔祥松,孙红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46号原告:杨飞,农民。被告:孔祥松,农民。被告:孙红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飞与被告孔祥松、孙红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飞以实际用款人张宫在监狱服刑,暂时联系不上为由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飞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飞负担。审判员  易正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红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