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飞与孔祥松、孙红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孔祥松,孙红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46号原告:杨飞,农民。被告:孔祥松,农民。被告:孙红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飞与被告孔祥松、孙红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飞以实际用款人张宫在监狱服刑,暂时联系不上为由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飞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飞负担。审判员 易正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红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