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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孟杏丽与赵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杏丽,赵红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孟杏丽,又名孟杏利,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红云,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杏丽诉被告赵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蔡金辉审判员  丁 强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