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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执民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德执民字第1877号申请执杨延万,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重庆市忠县白石镇华岭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22231966********。被执行杭州鑫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43-3号内21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穆春雷。申请执行人杨延万与被执行人杭州鑫实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德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德劳人仲案字(2014)第29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收到案件材料并未立案执行。故本案转为自办案件,于2015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令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权利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本院将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80000元,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德执民字第18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沈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