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成伟与吕正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288号申请执行人马成伟。被执行人吕正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成伟与被执行人吕正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吕正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未给付货款88530元、利息(自2014年8月15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及案件受理费10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全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