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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执恢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奉全申请执行刘德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奉全,四川盛唐德康养生养老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恢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周奉全,男,生于1945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四川盛唐德康养生养老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德均,该中心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遂中民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盛唐德康养生养老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盛唐德康养生养老中心于2013年10月2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奉全借款本金人民币136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四川盛唐德康养生养老中心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在遂宁市安居区玉丰镇金龟村4社修建房屋予以查封。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盛唐德康养生养老中心在遂宁市安居区玉丰镇金龟村4社修建有房屋(产权证号:安居房权3657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盛唐德康养生养老中心在遂宁市安居区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过户及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勐审判员 王 银审判员 罗建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