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二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和路平等犯抢劫罪上诉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路平,蔡思杭,涂文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二终字第31号原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和路平,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715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莘县大张家镇前下沟村***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思杭,女,1993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43098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沅江市南嘴镇机关宿舍。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辩护人曾朝阳,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涂文金,男,1992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3622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丰城市梅林镇石溪村石溪组***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和路平、蔡思杭、涂文金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珠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和路平、蔡思杭,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路平、蔡思杭及听取蔡思杭辩护人意见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和路平、蔡思杭、涂文金在景德镇市进行传销活动。2014年9月,被告人蔡思杭通过QQ结识被害人李靖,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为了将李靖发展为传销下线,蔡思杭邀李靖到景德镇市来。同年11月14日李靖应邀来到景德镇市。蔡思杭、蔡晓焕到火车站接到李靖。三人相处了3天。被害人李靖因接到电话说妈妈住院了,遂于17日早上7时许到火车站准备离开。蔡思杭、蔡晓焕(音,在逃)也随之赶到火车站。蔡思杭将此情况向和路平汇报,和路平让蔡思杭拖住李靖。随后和路平、涂文金也赶到火车站。和路平等人以请吃早饭为由将李靖带至昌河公园。和路平以给蔡思杭看病需要钱为由要李靖拿1000元。李靖不肯,和路平就用手掐他的脖子、拍他的脸。涂文金在一旁吼了李靖两句,让他“老实点”。李靖被迫交出银行卡,并将错误的密码告诉蔡思杭。和路平让蔡思杭、蔡晓焕去银行取钱。因李靖三次给的密码均错误而取款未果。和路平又让李靖交出身上的现金,李靖无奈交出现金人民币500元。和路平拿出100元让被告人蔡思杭给大家买早餐;又拿出200元蔡思杭到宾馆开房间;剩余的钱都给了蔡思杭。上午10点左右,和路平等四人将被害人李靖带至蔡思杭开的房间入住,准备让李靖第二天到银行将卡解锁后取钱给他们。蔡思杭、蔡晓焕到傍晚17时许离开宾馆回传销窝点。和路平、涂文金继续看守李靖。18日上午8时许,和路平、涂文金带着李靖与被告人蔡思杭和蔡晓焕会合。由蔡思杭、蔡晓焕带李靖进入银行,和路平、涂文金在外等候。进入银行后,李靖向银行工作人员求助并报警。和路平、涂文金、蔡思杭、蔡晓焕随即逃离。同年12月3日,公安人员在位于景德镇市广场的鄱阳湖宾馆客房内将被告人蔡思杭抓获;当日13时许,蔡思杭带领公安人员在新桥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和路平抓获;和路平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在昌江广场将被告人涂文金抓获。案发后涂文金家属代涂文金将赃款人民币500元汇给被害人李靖。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2月3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景德镇市广场鄱阳湖宾馆一客房内将蔡思杭抓获;于当日13时许在蔡思杭的带领下在景德镇市新桥一出租屋内将和路平抓获;经和路平电话联系涂文金将其约至景德镇市昌江广场,并配合公安人员于当日将涂抓获。2、被害人李靖的陈述:2014年9月QQ名为“醉后嘴后最后”的网友(也就是蔡思杭)主动加了“我”,并发展为男女朋友。10月底她邀“我”到景德镇来玩。11月14日“我”坐火车到景德镇。她和一个女孩在一起。“我”在宾馆住了三个晚上。到11月17日早上7点多“我”打的到火车站准备回去,因为“我”姐姐打电话给“我”说妈妈住院了。她们就跟到火车站,另一个女孩打电话叫了两个男的来。他们4个人说请“我”吃早饭,就打的把“我”带到昌河公园。这时是7点半左右,其中一个叫“平哥”的男子对“我”说,“兄弟,我们有困难。你叫你女朋友从你卡里取2000块钱来”。“我”不肯,平哥就把“我”的两只手都扭到后面说,“你要敢乱动我就掐死你,你把银行卡拿出来,把密码告诉我们”。“我”就把500元钱和银行卡交给了平哥。平哥叫“我”说密码,“我”就说了个假的。蔡思杭和另一个女孩去银行。过了会,她们打电话来说密码是错的。平哥用手掐着“我”脖子并拍了“我”脸威胁说,“你是个聪明人,不要我说的太明白。”“我”迫于威胁,说出了真实的密码,但两个女孩在ATM机上已经输入多次,卡被锁死了,无法取钱。她们就回来了。平哥让“我”第二天去银行解锁取出1000块给他们,并威胁“我”不准耍花招。大约10点,平哥和另一个男的带“我”住在昌河边上的一个宾馆。他们轮流看着“我”。今早,平哥叫两个女孩跟“我”去新厂邮政银行解锁取钱。平哥和另一个男的在后面不远的地方跟着。到银行“我”跟保安报警,并拉住蔡思杭不让她走,还从她身上拿回了手机和银行卡、身份证。那4个人就跑了。他们没有使用凶器,就是使劲掐“我”脖子并拍了2下“我”的脸。当时没有人搜“我”的身。我的银行卡是邮政储蓄卡,卡号为6217***7025。3、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李靖辨认出和路平就是抢他钱的“平哥”;辨认出涂文金就是和“平哥”一起抢他钱的男的;并对蔡思杭进行辨认的事实。4、光盘1张,证明蔡思杭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情况。5、被告人和路平的供述:2014年11月16日蔡思杭打电话给“我”说朋友(李靖)来了,叫“我”一起吃饭。当晚“我”、蔡思杭、蔡晓焕、李靖四人在广场的季季红吃火锅,吃饭时聊了下工作。次日早上蔡思杭打电话给“我”说李靖要走,他们在火车站。“我”就和涂文金打摩的到了火车站,见到蔡思杭、蔡晓焕、李靖。“我”就跟李靖聊了会,叫他在这边玩一下,还说带他去吃点东西。李靖就答应了。接着“我”、蔡思杭、李靖、蔡晓焕、涂文金一起到昌河公园的假山附近玩,这时差不多8点左右。蔡思杭悄悄跟“我”说李靖走了估计就不回来了,让“我”帮忙看能不能弄点钱下来。大家都说蔡思杭是李靖女朋友,“我”想就让李靖留点钱给蔡思杭看病。“我”就跟李靖聊天。李靖说要回家,“我”就跟他说“你回去可以,蔡思杭身体不好,你留点钱给她看病”。李靖说看病可以但要他自己带蔡思杭去看。“我”就说“你家里有事,你先回去,你把钱留下,我带她去”。李靖不肯。“我”就用手掐他脖子并用手拍他的脸,同时跟他说“只要你1000块钱,等她发工资以后会还给你的”,但李靖说“没这么多钱,只有500块”,“我”就说“你没钱总有卡吧”。李靖说有,“我”就让李靖把卡拿出来。“我”当时跟他说只取1000块,多余的钱不会动他的。李靖把卡拿出来,“我”问他密码,他不肯告诉“我”而是告诉了蔡思杭。后来蔡思杭跟蔡晓焕就去取钱。过了会蔡思杭打电话来说密码错误。“我”就跟李靖说“兄弟,没必要这要搞吧,就取你1000块钱,取了钱就送你走”。然后李靖又说了个密码,“我”告诉了蔡思杭。但过了会蔡思杭又打电话说密码错误,“我”就跟李靖说“兄弟,你这样搞没意思吧,我只要你1000块钱”,李靖又说了一个密码。“我”让蔡思杭试一下,但蔡思杭说没法试了,已经输错三次密码了。“我”当时比较恼火,语气比较重,骂了李靖一顿。骂完后问李靖身上有多少钱,李靖说只有500块,“我”就让他先拿500出来。李靖就把500元交出来了。他钱包里还有几十块钱的零钱,“我”没拿。这时蔡思杭他们也上来了。“我”就拿了100元给蔡思杭去买吃的,大家吃过;又拿了200元给蔡思杭到昌飞宾馆旁边的一家小宾馆去开房间;剩下的200元给了蔡思杭。当天“我们”5个人就都在这个房间。晚饭前蔡思杭、蔡晓焕就回住的地方去了。之后房间里就是“我”、涂文金和李靖三人。在宾馆里始终保持有人跟李靖在一起,午饭、晚饭都是在房间里吃的。到第二天早上7点多,“我”就把李靖叫起来说去银行取钱。“我”跟蔡思杭打电话,叫她8点到昌江广场的邮政银行。“我”跟涂文金就带着李靖到了银行。到了8点半,蔡思杭、蔡晓焕带着李靖到银行里面去。“我”在外面看到李靖拉住蔡思杭,就感觉情况不对,“我”就赶紧走了。“我们”在景德镇是做传销的。“我”在组织里是C级别,负责一个家庭的日常生活。蔡思杭、蔡晓焕就负责拿卡去银行取钱,涂文金做了什么“我”不清楚。6、被告人蔡思杭的供述:2014年9、10月的样子,“我”在网上通过QQ聊天认识了李靖,成为男女朋友。“我”的QQ名是“醉后嘴后最后”。“我”就邀李靖到景德镇市来。李靖因为妈妈身体不舒服,直到11月14或15日到景德镇。当时是“我”和蔡晓焕(“焕姐”)到火车站去接的。这2、3天都是“我”、蔡晓焕、李靖三个人住在宾馆里的。到第3天,“我”就跟李靖说可不可以请“我”朋友吃饭。晚上“我们”3人加上和路平(“平哥”)一起在广场的季季红火锅吃饭。当晚在宾馆大概12点多,李靖接到电话说他妈妈住院了,说明天早上要赶回去。第4天早上6、7点,“我”就向和路平汇报说李靖要回去,不会去“我们”的课堂。和路平就让“我”用感情把李靖拖住,等下他就过来。过了十几分钟的样子,和路平和涂文金(“涂涂”)赶到火车站。和路平问李靖可不可以留下来几天,李靖说必须回去家里有事。和路平就说先请李靖吃早饭。然后5人(“我”、蔡晓焕、和路平、涂文金、李靖)就到昌河公园。和路平就跟李靖说“我”身体不好要住院检查买营养品之类的话,李靖说要亲自带“我”去。和路平说不需要,你只要把钱留下来。李靖就不同意。和路平就吓唬李靖,不拿钱你就赶不回去;发现吓唬不管用,和路平就用右手掐住李靖的下巴顶在亭子的柱子上,用左手拍了李靖的脸。和路平就说“是你自己拿还是我们拿”。“我”就用手指了指李靖放钱包的口袋说“你的钱包不在这里吗”,和路平就叫“我”去拿,这时李靖就自己把钱包拿出来了,把银行卡给“我”并轻轻对着“我”耳朵说了密码。“我”和蔡晓焕就去取钱,密码是错的;取了3次密码都是错误的;每次“我”和蔡晓焕都打电话给和路平;最后和路平告诉“我们”一个新密码,结果卡已经锁住了。回去的路上“我”和蔡晓焕说今早李靖在火车站那取了500元在身上,要不要跟和路平说。回去后和路平、蔡晓焕出去了一下,回来和路平就问李靖身上还有没有钱,李靖就把钱包拿出来,说自己要留100元,结果和路平把钱包拿过来,把里面的500元拿出来了。和路平拿了100元给“我”让买早点。吃过早餐后,和路平就和李靖说今天你先住一晚,明天把银行卡解锁后再取500就可以了。“我”和蔡晓焕就到昌河宾馆旁的小宾馆给和路平、涂文金、李靖开了一间房。中饭、晚饭都是在房间里吃的。到下午5点多“我”和蔡晓焕就离开了。第5天8点多“我”和蔡晓焕在昌江广场的邮政银行和他们见面。和路平把李靖的手机给“我”,让“我”和蔡晓焕陪李靖去银行解锁。解完锁后李靖就不肯出去了,并从“我”手上抢回他的手机并让别人帮他报警。“我”和蔡晓焕就赶紧离开了。“我们”在景德镇是做传销的。和路平是“我”的领导,涂文金也是领导,蔡晓焕和“我”一样是业务员。“我”让李靖来就想让他参加我们的传销。李靖身上的钱包、手机是和路平找他要的,他自己拿出来的。那500元,当天吃饭住宾馆就花了200多,剩下200多和路平给了“我”。7、被告人涂文金的供述:2014年11月17日左右的早上,和路平给“我”打电话说蔡思杭叫来的一个朋友要回去,叫“我”一起过去。“我”、和路平一起打摩的到了火车站。到火车站见蔡思杭和那个男的(就是她的朋友)在邮局那聊天。后来和路平就说一起去昌河公园去。“我”就跟蔡晓焕打摩的过去。到了昌河公园跟他们碰了面就到公园的假山那里。和路平就和那个男孩聊天,“我们”3个都没怎么说话,都听和路平的指挥。聊着聊着,男孩说要走,和路平说要走可以,要留点钱给蔡思杭看病。男孩不肯,后来和路平就叫他拿卡出来让那2个女孩子去取。男孩还是不肯,和路平就有点恼火了,就掐着男孩的脖子并用手拍他的脸,叫他拿卡出来,男孩还是不肯。“我”在旁边就吼了他两句让他老实点。接着和路平一直威逼男孩拿卡出来。男孩就求和路平不要把钱取光,给他留点。和路平同意给他留500元后男孩才同意把卡拿出来。和路平就把男孩放开。和路平把卡给了蔡思杭让她去取钱。和路平问男孩密码,男孩一直在犹豫,后来对着蔡思杭的耳朵说了密码。过了会,蔡思杭打和路平电话说密码是错的。和路平就跟男孩说“密码是错的,你还玩这招”。男孩就解释了一下又说了一个密码,结果蔡思杭说又是错的。男孩又给了一个密码,蔡思杭说密码已经输错三次,没法取钱了。和路平就叫2个女的回来。男孩假装说要上厕所想溜,“我”就推了一下他让他坐好。和路平就逼男孩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男孩在和路平的威逼下把口袋里的钱拿出来。和路平拿了500元,剩下的几十块零钱没拿。和路平就给了蔡思杭100元去买东西吃,蔡思杭就买了些早餐和3包烟上来,“我”也得了一包烟;和路平又给蔡思杭200元叫她去宾馆开房间。后来“我们”就到昌飞宾馆边上的一个小宾馆。蔡思杭、蔡晓焕晚饭前就走了。“我”、和路平一直在宾馆房间里守着男孩,准备第二天早上去银行解锁取钱,和路平还把男孩的手机扣住了。结果第二天到银行的时候,男孩一到银行里面就找里面的人求助。“我”当时在外面,见情况不对就走了。“我们”威逼男孩时,他蹲在凳子上猛抽烟,不说话,还发抖;“我”问他这么大人抖什么;他说冷的。和路平掐他脖子时,他害怕并且脸和脖子都红了。“我”、蔡思杭、蔡晓焕都是听和路平指挥的。跟男孩接触时,蔡思杭说她是在酒店工作;蔡晓焕说也在酒店工作,是蔡思杭的姐姐;和路平充当蔡思杭的姐夫;“我”也说在酒店工作。“我们”四个人都是在景德镇做传销的。“我”在2013年11月底加入传销组织,现在是C级,也就是主任级别。8、汇款收据,证明涂文金家属代涂文金将赃款人民币500元汇给李靖(账号为6217***7025)。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和路平、蔡思杭、涂文金的基本身份信息。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原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和路平、蔡思杭、涂文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审被告人和路平提出其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对被害人没有产生实质性身体伤害,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且有明显的立功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蔡思杭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且有立功表现。其辩护人还提出蔡思杭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和路平、蔡思杭未提出新的证据。原审判决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和路平、蔡思杭及原审被告人涂文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语言威胁、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和路平、蔡思杭、涂文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路平、蔡思杭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和路平提出其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对被害人没有产生实质性身体伤害,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且有明显的立功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和路平提出的初犯、偶犯、当庭认罪且有明显的立功行为的从轻情节一审法院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二审再无从轻必要。和路平等四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采用了暴力,并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达较长时间,和路平提出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对被害人没有产生实质性身体伤害与事实不符,所以上诉人和路平的上诉意见,均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蔡思杭及其辩护人提出蔡思杭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且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整个事件因蔡思杭而起,蔡思杭在实施抢劫中也是积极的实施者,不构成从犯。所以,蔡思杭及辩护人关于蔡思杭构成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蔡思杭及其辩护人提出蔡思杭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且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一审法院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二审再无从轻必要。蔡思杭等人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有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足以认定。其辩护人关于蔡思杭等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和路平、蔡思杭、涂文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哲甫代理审判员 周寿林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茹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