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与磐石森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学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磐石森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学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磐石森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森,经理。被告:张学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磐石森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学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张学森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张学森的起诉。审 判 长 吴丽秋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