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刚与被告赵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刚,赵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933号原告赵志刚,男,1976年8月1日出生,住雄县大营镇。被告赵飞,男,1989年8月4日出生,住雄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66号百环家园。原告赵志刚与被告赵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志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赵志刚负担。审判员 常忠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