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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诉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颜兰英、唐跃东、唐君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湖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兰英,唐跃东,唐君,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湖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诉保字第53号申请人颜兰英,女。申请人唐跃东,男。申请人唐君,男。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湖心村民小组。负责人颜国庆,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颜兰英、唐跃东、唐君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湖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颜兰英、唐跃东、唐君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湖心村民小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唐荣富以其名下坐落在衡阳市雁峰区黄茶路112号014栋103室住房一套为申请人颜兰英、唐跃东、唐君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颜兰英、唐跃东、唐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唐荣富以其名下坐落在衡阳市雁峰区黄茶路112号014栋103室住房(产权证号:衡市所字第0122**号);二、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湖心村民小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雯审 判 员  王小卉人民陪审员  杨承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