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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苏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人王某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苏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某述称:被申请人苏某某(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与申请人王某某系母子关系。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病,被申请人的父母和丈夫先后去世,现由申请人看护与照顾。故申请宣告苏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王某某为被申请人苏某某的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王某某系被申请人苏某某之子。被申请人苏某某年轻时即出现精神异常,早年经治疗,病情未见好转,后一直未再行治疗,现病情有加重趋势。近期被申请人经常到处乱跑,随地大小便,有时还会打人。2011年4月11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特发被申请人为二级精神残疾。审理中,本院委托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苏某某有无精神病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5年6月30日,鉴定机构作出省精司鉴所(2015)法医精鉴字第0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苏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本院认定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有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苏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某某为苏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苏俊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王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