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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和平与唐根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和平,唐根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753号原告朱和平。委托代理人庄文明,金坛市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根娣。委托代理人范培军,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和平诉被告唐根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和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和平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2.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和平负担。审 判 长  顾建中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雷波张云成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宋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