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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诉被告朴光秀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朴光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9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延吉市光明街。代表人:王振江,该分行行长。被告:朴光秀,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诉被告朴光秀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14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边万龙审 判 员  张妍妍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继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