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戚德苗与张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戚德苗,张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戚德苗。被执行人:张扬。申请执行人戚德苗与被执行人张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1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戚德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扬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双塔路18号五金机电城10号楼301-321室房产21套[房产证号:浙嵊房权证嵊字第××号、01××36号、01××93号、01××35号、01××37号、01××07号、01××38号、01××06号、01××39号、01××05号、01××11号、01××10号、01××09号、01××40号、01××08号、01××41号、01××92号、01××91号、01××42号、01××90号、01××43号,土地使用证号:嵊州国用(2014)第01903号、01905号、01906号、01907号、01908号、01909号、01910号、01911号、01912号、01913号、01898号、01899号、01900号、01901号、01902号、01890号、01893号、01894号、01895号、01896号、01897号]以第三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500万元交申请执行人戚德苗抵偿本案债务。另查被执行人张扬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双塔路18号五金机电城10号楼201-221室房产已另行抵押且由另案司法处置。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6000000元,已履行标的5000000元,未履行标的1000000元,目前本案执行措施穷尽,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在程序上应暂予以终结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的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