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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克昌与南通恒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陈礼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克昌,南通恒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陈礼龙,徐如来,崔益根,顾文旗,李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谢克昌。委托代理人曹兆平,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海安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南通恒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人民西路148号。法定代表人王茂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礼龙。被执行人徐如来。被执行人崔益根。被执行人顾文旗。被执行人李仕明。谢克昌与南通恒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陈礼龙、徐如来、崔益根、顾文旗、李仕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按上述法律依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克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205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2015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谢克昌与被执行人陈礼龙、徐如来达成约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陈礼龙已履行3万元,徐如来已履行7万元。余款部分,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谢克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通恒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陈礼龙、徐如来、崔益根、顾文旗、李仕明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谢克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 平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