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庄飞燕与郑安详、黄忠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飞燕,郑安祥,黄忠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34号原告:庄飞燕,女。被告一:郑安祥,男。被告二:黄忠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飞燕诉被告郑安祥、黄忠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飞燕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因被告已经还清债务,现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安祥、黄忠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飞燕撤回对被告郑安祥、黄忠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庄飞燕负担。审判员  方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