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赛刑初字第00113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12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杜海,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呼赛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敏、王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杜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A263**号蓝色三轮汽车沿本市赛罕区前不塔气村忠诚诚信五金土产门前的交叉路口处由西向东倒车时,与由南向北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樊某某发生碰撞,致樊某某受伤,后樊某某经送内蒙古国际蒙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赛罕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A263**号蓝色三轮汽车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前不塔气村忠诚诚信五金土产门前的交叉路口处由西向东倒车时,与由南向北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樊某某发生碰撞,致樊某某受伤,后樊某某经送内蒙古国际蒙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赛罕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于2014年10月28日驾驶蒙A263**三轮汽车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前不塔气村忠诚诚信五金土产门前的交叉路口处由西向东倒车时,与一辆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发生碰撞,后其将被害人送到国际蒙医院抢救;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三轮汽车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前不塔气村忠诚诚信五金土产门前倒车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发生碰撞的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况;4、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及被害人所骑电动自行车的碰撞痕迹;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及被害人所骑电动自行车制动系统均为合格;6、(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4)2602、2603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均为0mg/100ml;7、(呼)公交(物)鉴(尸检)字(2014)3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樊某某系由于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而死亡;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樊某某无责任;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10、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家属给被告人张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东晖人民陪审员 许俊芳人民陪审员 苏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继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