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与杨士省、杨纪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杨士省,杨纪良,殷木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046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定水镇商业街路北。负责人:赵庆会,行长。被告:杨士省,男,农民。被告:杨纪良,男,农民。被告:殷木信,男,农民。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与被告杨士省、杨纪良、殷木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