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2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