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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2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