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闫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9日,陕西省安塞县沿河湾镇黄崖根村村民,住该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24日,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真武洞镇五里湾政村小草玉村村民,现住安塞县饮食服务公司家属楼一单元402室。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9日,陕西省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居民,现住安塞县一道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曹海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姬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