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金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马超、马丽、马臣、马银诉侯书景、侯书军、侯书勤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马丽,马臣,马银,侯书景,侯书军,侯书勤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金民初字第65号原告:马超,男,汉族。原告:马丽,女,汉族。原告:马臣,男,汉族。原告:马银,女,汉族。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建岐、别洪波,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侯书景,男,汉族。被告:侯书军,男,汉族。被告:侯书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马丽、马臣、马银诉被告侯书景、侯书军、侯书勤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马丽、马臣、马银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661元,减半收取2331元,由原告马超、马丽、马臣、马银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孟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