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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秋玉实与邹文华、第三人顾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秋玉实,邹文华,顾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秋玉实与邹文华、第三人顾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秋玉实,女,朝鲜族,1962年2月27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邹文华,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第三人:顾素杰,女,汉族,1964年3月10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秋玉实诉被告邹文华、第三人顾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秋玉实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秋玉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秋玉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2.5元由原告秋玉实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徐 锐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