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欧阳素芳。被告邓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桂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