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景广与河南省淇县北阳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张治礼、张治春、孙民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景广,河南省淇县北阳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张治礼,张治春,孙民堂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景广,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淇县北阳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治飞,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张治礼,男。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张治春,男。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孙民堂,男。再审申请人李景广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淇县北阳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张治礼、张治春、孙民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景广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承包地东至边界以绿化带边梗为界,村委会把申请人耕种的1.3米划给了第三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景广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景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胡矿成审判员 魏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