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章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991号原告:章某,女,1975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被告:祝某,男,1971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