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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朝晖、孙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朝晖,孙德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687号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委托代理人:方漾。被告:胡朝晖。被告:孙德胜。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胡朝晖、孙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0元,由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杜 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