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缪寅光与陈基仔、陈富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86号原告缪寅光,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栋杰,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基仔,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富基,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寅光与被告陈基仔、陈富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缪寅光以欲与两被告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寅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缪寅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健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