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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伟、赵永胜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赵永胜,张全文,李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尖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别名”帅帅”,男,1991年2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忻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30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区分局因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辩护人周晓青。被告人赵永胜,别名”水哥”,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住太原市。199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原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2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全文,别名”元元”,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2014年5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国华,别名”胖墩”,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2009年5月因赌博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赵永胜、张全文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李国华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及其辩护人周晓青、被告人赵永胜、被告人张全文、被告人李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5月份,被告人刘伟通过互联网购物方式以2万余元的价格购得一支手枪(经鉴定,该枪系用俄罗斯制造仿”MP-654K”型手枪改制的手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及26发子弹。2014年5月的一天,经被告人赵永胜介绍,被告人刘伟带上该手枪及子弹,与被告人赵永胜、被告人张全文在一偏僻地方试枪(其中两发子弹被试射所用),之后,由被告人张全文提供购枪款,被告人赵永胜在太原市体育馆附近与被告人刘伟完成购枪交易后,返回太原市杏花岭区太钢苹果园小区张全文家中,将该手枪和子弹交给被告人张全文。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国华以该支手枪和24发子弹作为抵押物,向被告人张全文提供借款2万余元,其后,被告人李国华将该支手枪和子弹及2008年7、8月份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商品市场以500元的价格购买的一只黑色钢珠手枪(经鉴定,系德国”瓦尔特”牌手枪制作的4.5mm小口径气手枪,以气体为动力,认定为枪支)一起藏匿于其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太钢27宿舍17栋7单元3层6号的出租房中。后被告人李国华又将该两支手枪及24发子弹藏匿于太原市尖草坪区龙城小区9号楼2单元1403室自己家中。2014年11月28日,焦某(系被告人李国华的岳母)将该两支手枪及24发子弹丢弃到太原市尖草坪区龙城小区9号楼2单元门口的垃圾车内。现该两支手枪及24发子弹已被追缴。并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刘伟、赵永胜、张全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李国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伟、赵永胜、张全文、李国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周晓青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伟系偶犯,认罪态度好,患有严重疾病,建议对其使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4、5月份,被告人刘伟通过互联网购物方式以2万余元的价格购得一支手枪及26发子弹。2014年5月的一天,经被告人赵永胜介绍,被告人刘伟带上该手枪及子弹,与被告人赵永胜、被告人张全文在一偏僻地方试枪(其中两发子弹被试射所用),之后,由被告人张全文提供购枪款,被告人赵永胜在太原市体育馆附近与被告人刘伟完成购枪交易后,返回太原市杏花岭区太钢苹果园小区张全文家中,将该手枪和子弹交给被告人张全文。涉案枪支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用俄罗斯制造仿”MP-654K”型手枪改制的手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涉案24枚疑似手枪弹为仿”64”非制式弹药,太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国华以该支手枪和24发子弹作为抵押物,向被告人张全文提供借款2万余元,其后,被告人李国华将该支手枪和子弹及2008年7、8月份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商品市场以500元的价格购买的一只黑色钢珠手枪,一起藏匿于其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太钢27宿舍17栋7单元3层6号的出租房中。后被告人李国华又将该两支手枪及24发子弹藏匿于太原市尖草坪区龙城小区9号楼2单元1403室自己家中。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国华的岳母焦某将该两支手枪及24发子弹丢弃到太原市尖草坪区龙城小区9号楼2单元门口的垃圾车内。涉案黑色钢珠手枪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德国”瓦尔特”牌手枪制作的4.5mm小口径气手枪,以气体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另查明,被告人赵永胜于199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原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2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全文于2014年5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李国华于2009年5月因赌博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李国华于2014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永胜12月8日于2014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伟于2014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全文从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为刑事拘留。涉案两支手枪及24发子弹已被追缴。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伟、赵永胜、张全文、李国华的讯问笔录及交代材料,证实刘伟在网上以20000余元的价格购买一只手枪及26发子弹。因张全文喜欢枪支想要购买手枪,赵永胜便将刘伟介绍给张全文,在东山附近试枪后张全文购买该手枪及子弹。李国华有两把枪,一把为2008年左右在小商品花500元购买的黑色仿真钢珠手枪,另一把为2014年5月的一天张全文向其借款2万余元,以一把手枪与24发子弹作为抵押,后其将两把枪及子弹都放于其家中的事实。2、证人焦某、郝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7日左右,其二人在收拾家时,焦某发现两把手枪及子弹,该手枪及子弹均为李国华所有,后焦某将上述物品扔到尖草坪区龙城小区垃圾车内的事实。3、证人张某1、熊某1、熊某2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8日15时许,张某1在尖草坪区龙城小区打扫卫生时发现一垃圾车内有两只手枪、24发子弹,后其叫熊某1、熊某2二人看看情况,二人均不懂,之后报警的事实。4、证人张某2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其借给过张全文2万元钱,不久后张全文将钱还给其的事实。5、辨认笔录,证实李国华对作案现场及所持手枪及子弹进行指认并拍照取证,张全文对作案地点、所购手枪及子弹、李国华、刘伟、赵永胜进行指认并拍照取证,赵永胜对作案地点、手枪及子弹、刘伟进行指认并拍照取证,刘伟对其买卖的手枪及子弹进行指认并拍照取证,焦某对其发现、丢弃枪支及子弹的现场进行指认的事实。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张某1处接受疑似枪支2支、疑似子弹24发的事实。7、鉴定文书,证实经鉴定公安机关送检的在尖草坪区龙城小区院内垃圾车中发现的两支疑似枪支均为枪支的事实。8、抓获经过、归案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国华于2014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永胜于2014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伟于2014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全文从强制隔离戒毒所刑事拘留的事实。9、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行政拘留执行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伟、赵永胜、张全文、李国华作案时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调查被告人刘伟没有前科劣迹;被告人赵永胜于1990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原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2月11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全文于2014年5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李国华于2009年5月1日因赌博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的事实。10、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李国华、赵永胜、刘伟样本经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与吗啡结果均呈阴性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周晓青”被告人刘伟系偶犯,认罪态度好,患有严重疾病”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采信,其他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赵永胜、张全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国华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伟、赵永胜、张全文、李国华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赵永胜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三、被告人张全文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四、被告人李国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五、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息 争人民陪审员  王利兵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