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文与张绪勇、邓红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张绪勇,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杨文。被执行人张绪勇。被执行人邓红。申请执行人杨文与张绪勇、邓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04)18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杨文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编号为(2013)川国公证字第125840号《公证书》、(2014)川国公证执字第367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绪勇、邓红向申请执行人杨文支付欠款人民币40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绪勇、邓红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绪勇、邓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绪勇、邓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4140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笑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