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王某某,男。被申请人程某某,男。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程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某某驾驶的甘M372**三轮汽车(现停放在王某停车场内院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用朱某某的存单号为陕信NO0337783113,金额8000元的存单一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程某某驾驶的甘M372**三轮汽车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程某某不得用该车辆进行抵押、担保、转让。申请人王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雷可宁审 判 员 万国桥人民陪审员 穆江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飞 来自: